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娄底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经市生态环境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国土空间规划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12月16日娄底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发〔2020〕9号)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建立“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规划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等资源保护利用类,供水、污水、电力、信息等市政设施类,养老、健康、体育等公共设施类,城镇体系、城市设计、旅游发展等产业与城乡发展类,综合交通、绿道与慢行等交通类,防灾减灾、内涝防治、城市人防等公共安全类专项规划。第三条(适用范围)娄底市本级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基本原则)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多规合一。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加强各类规划衔接,遵循发展规划规定,落实本级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强化对下级规划指导。(二)底线思维。专项规划涉及国土空间安排的内容及有关技术标准,应以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依据,严守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国土安全底线,不得突破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三)统筹协调。在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引导和管控要求下,按照“安全优先、保护优先、民生优先、效率优先”的原则,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按照国家、省、市、县(市)、区级项目的优先顺序,综合考虑项目需求和实际供给能力,科学合理、节约集约进行空间要素适配。(四)规范管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遵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规定。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专项规划的统筹编制、审核衔接、上图入库、实施传导、动态维护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五条(建立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需有序组织编制。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确需增补及调整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获批后增补及调整。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明确牵头编制单位及职责)各类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主体为目录清单确定的牵头编制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编制工作。编制所需各项经费由各牵头编制单位负责落实。第七条(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并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成果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上位专项规划,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现行有效详细规划做好协同。第八条(编制内容)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市及行业有关规定,主要包括现状评估、规划目标与指标、空间需求与布局、近期实施计划等内容。规划期限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期限相衔接,近期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相适应。第九条(编制成果)专项规划的编制成果应符合《娄底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技术指南及审查要点)》的相关要求,包括文本、图件、附表、数据库和相关附件等。其中,数据库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关要求,明确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以及涉及空间布局的重大工程或项目等。相关附件包括规划说明、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表、相关会议纪要等。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的专项规划,牵头编制单位应当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第三章审查批准第十条(前置审查)专项规划完成初步成果后,牵头编制单位应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接,将涉及空间布局及空间利用的内容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前置审查,承担专项规划编制的技术单位应就相关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落实。第十一条(技术审查)对达到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且前置审查合格的专项规划,由牵头编制单位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议,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确有必要的进行现场查勘。评审专家成员中应有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专家,且数量需满足审查需要。第十二条(公众参与)牵头编制单位应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按公示信息要求将相关反馈意见提交至相应部门。涉密内容按照保密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审查核对)专项规划成果报市生态环境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专题会议审议前,应当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核对。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出具审查意见:(一)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的空间协同。审核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是否存在矛盾冲突,设施布局是否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其他重要控制线;(二)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的空间协同。评估审核专项设施布局在详细规划中是否能够空间落位,是否满足用地需求;(三)专项规划之间的空间协同。按照“强制性条文优先”和“点状设施避让线形设施”等原则,审核专项设施在空间用地上是否存在矛盾或冲突,鼓励用地复合集约利用;(四)其他重要约束性指标、空间管控要求等符合性情况。未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专项规划,原则上不得报批或发布。第十四条(规划审议)专项规划修改完善后,报市生态环境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专题会议及市生态环境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第十五条(规划审批)专项规划通过市生态环境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牵头编制单位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成果入库)专项规划批准后一个月内,牵头编制单位应将符合入库要求的规划成果数据(电子版及纸质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对各专项规划中选址明确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的项目应带位置精准入库,对暂时难以明确精确位置的项目可以示意形式上图入库。本办法出台前已批复的专项规划,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纳入“一张图”管理,入库后的规划成果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第十七条(规划公布)专项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牵头编制单位应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从其规定。第十八条(空间保障)强化专项规划空间需求保障,对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专项规划,应在详细规划中做好统筹落实。未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可不予落实。涉及需要对详细规划修改的,可依据专项规划对详细规划方案进行调整修改或技术深化。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将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作为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重要支撑,落实专项规划相关要求。第四章实施监督第十九条(实施监督)政府和专项规划牵头编制单位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开展专项规划实施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监测评估)专项规划牵头编制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五年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执行情况开展动态监测和评估预警。原则上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规划评估,评估报告应纳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规划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应由牵头编制单位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牵头编制单位应及时将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成果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中予以更新。确需修改的主要情形包括:(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修改的;(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上位规划发生重大修改的;(三)行业标准发生变化,严重影响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的;(四)规划实施满五年,经评估确需修改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局部调整)在不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同时不涉及专项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前提下,可由专项规划牵头编制单位对该规划技术内容进行深化细化或局部调整。调整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核对通过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予以更新。规划调整次数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一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一键获取娄底市政策资料

一键获取娄底市政策资料

娄底市招商引资

  • 招商政策

    招商政策

    立即咨询
  • 注册公司

    注册公司

    立即咨询
  • 产业扶持

    产业扶持

    立即咨询
  • 惠企政策

    惠企政策

    立即咨询

电话咨询

400-166-3656

立即咨询,获取娄底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园区招商引资,享专项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免费咨询